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世鴻、維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秀珠、徐梁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3號 債 權 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債 務 人 維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珠 債 務 人 徐梁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