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世鴻、維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秀珠、徐梁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3號 債 權 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債 務 人 維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珠 債 務 人 徐梁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其中壹佰參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