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林亮達即南門點心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顏敬倫 債 務 人 林亮達即南門點心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997號 編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001 172,000元 110年1月24日 2.35 110年2月24日 002 688,000元 110年1月24日 2.35 110年2月24日 003 25,000元 110年4月3日 1 110年5月3日 004 475,000元 110年2月3日 1 110年3月3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