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沈孟瀚、億隆金箔有限公司、李瑞桐、張阿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323號 債 權 人 沈孟瀚 債 務 人 億隆金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桐 債 務 人 張阿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債務人張阿党有於票據背面為背書行為之釋明證據(如 票據背面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