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洪村山、呂煥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11號 債 權 人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 債 務 人 呂煥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支付命令所請求者需為明確 之金額,含請求之利息之計算方式亦需明確記載於支付命令中,不得再另參考其他第三方文件始得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