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78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非訟代理人 柯美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怡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77條、第79條、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固據債權人提 出由債務人及其母簽立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同意書、監護人切結書及電信服務費通知單、專案補償款繳款單等資料。惟債務人係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於109年12月5日簽訂契約時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且尚未結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以該契約書之簽訂,應得其父母同意或承認始為適法。本院於111年8月19日通知債權人補正,雖經債權人補正經法定代理人簽名之監護人切結書,然該切結書欄位上僅有債務人母親之簽名,依前揭說明意旨,該契約既未經全體法定代理人允許,依法不生效力,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