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萬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852號 債 權 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非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陳姿羽律師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玖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美金柒仟陸佰參拾點貳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新臺幣壹億捌仟零柒拾伍萬柒仟貳佰參拾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