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劉子綾、張凱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209號 債 權 人 劉子綾 債 務 人 張凱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 人聲請逾前揭壹佰陸拾萬元部分,所提出之釋明及主張均係債務人與第三人薩肯斯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薩肯斯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證明,非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證明,聲請人代為墊付第三人公司之員工薪資與各項成本之支出,均係聲請人與第三人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與債務人侵占第三人公司資產係份屬二事,聲請人尚不得代第三人公司以本人名義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是本件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