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葉書妏、莊名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785號 債 權 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書妏 債 務 人 莊名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肆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拾柒萬肆仟零捌拾元。 ㈡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拾伍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