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淘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貴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16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蕭景華 債 務 人 淘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淘客漢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貴龍 人 債 務 人 陳秋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壹佰壹拾陸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肆拾參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壹佰貳拾伍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五)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