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敏瀞、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馥華城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潘正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364號 債 權 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債 權 人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債 務 人 馥華城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正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聲請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