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宗鵬、上造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劉玉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 債 權 人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宗鵬 債 務 人 上造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壹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肆拾參萬玖仟參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參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肆拾貳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其中肆拾貳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