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益慶企業社、彭益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63號 債 權 人 益慶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彭益慶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明泰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通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1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