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高敏瀞、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大同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吳銘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39號 債 權 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債 權 人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債 務 人 大同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銘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伍仟捌佰元,及其中參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