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泰易實業有限公司、黃兆麟、風采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王聰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債 權 人 泰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麟 債 務 人 風采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聰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捌萬零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編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率 1 294,000 106年10月1日 百分之五 2 294,000 107年2月1日 百分之五 3 294,000 107年6月1日 百分之五 4 294,000 107年10月1日 百分之五 5 294,000 108年2月1日 百分之五 6 294,000 108年6月1日 百分之五 7 294,000 108年10月1日 百分之五 8 294,000 109年2月1日 百分之五 9 294,000 109年6月1日 百分之五 10 294,000 109年10月1日 百分之五 11 294,000 110年2月1日 百分之五 12 294,000 110年6月1日 百分之五 13 294,000 110年10月1日 百分之五 14 263,200 107年4月20日 百分之五 15 263,200 107年8月20日 百分之五 16 263,200 107年12月20日 百分之五 17 263,200 108年4月20日 百分之五 18 263,200 108年8月20日 百分之五 19 263,200 108年12月20日 百分之五 20 263,200 109年4月20日 百分之五 21 263,200 109年8月20日 百分之五 22 263,200 109年12月20日 百分之五 23 263,200 110年4月20日 百分之五 24 263,200 110年8月20日 百分之五 25 263,200 110年12月20日 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