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周小琴即邵國震之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周小琴即邵國震之繼承人 邵栩江即邵國震之繼承人 邵冠芝即邵國震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0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02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03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04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05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06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07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08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09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10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11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12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13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14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015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