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平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陳平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瑩樺即允合企業社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4,500,000元,然其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尚有1,000元未繳足,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 此項通知已於111年7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