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平家、潘瑩樺即允合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陳平家 相 對 人 潘瑩樺即允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29日以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地段5194建號建物為對聲請人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0萬元之 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109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367萬8,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未據提出抵押債權及該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亦未提出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及與抵押物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等相關文件,經本院於111年3月21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1年3月24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之證明文件,並未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