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時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218號 聲 請 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四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四紙本票,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 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