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東豐國際有限公司、林莊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630號 聲 請 人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郁文、童約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鍾郁文、童約智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 ,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