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莫玉城、裕昇貿易有限公司、王耀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827號 聲 請 人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玉城 相 對 人 裕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民 相 對 人 王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但未記載提示日 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