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意婷、張宏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相 對 人 張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