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吳曾秀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又五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姜又五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在桃園市,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