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悅桂冠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玉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中悅桂冠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應玉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頂山工程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提出相對人 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已於112 年2月9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