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根泰、黃立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非訟代理人 郭繼承 相 對 人 黃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公告、債權憑證等為證。 三、經查核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 並經戶政機關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8日為遷出國外登記 。本院乃依職權函詢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據其答覆資料,相對人於108年1月7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且 查無其國外聯絡地址資料,有內政部移民署111年5月9日移 署資字第1110050915號函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5月12日領一字第1115121865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狀態,而聲請人係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