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暫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吳之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暫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吳之平 代 理 人 宋正一律師 相對人即應受 監護宣告人 吳桂生 關 係 人 吳惠民 吳元貞 王吳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394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判確定或終結 前,就相對人吳桂生之財產為以下暫時處分:相對人吳桂生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款,於每月合計超過新臺幣拾貳萬元部分,禁止為提領、匯出、動支或其他處分行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桂生為聲請人及關係人之父,相對人於民國109年因跌倒後開始出現記憶力退化,短期記憶能 力障礙等症狀,定期於三峽恩主公醫院追蹤治療,兩造有感於相對人在家症狀日趨嚴重,方協議使吳桂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入住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橫溪恩主公護理之家(下稱恩主公護理之家)。因吳桂生於000年0月間經醫師診斷為失智症,除伴有行為障礙外,認知功能已有明顯退化,對自己生活所涉事項已無法自理及選擇,行為認知能力顯有障礙,聲請人已對其提出監護宣告聲請。關係人吳惠民無穩定收入,沉迷賭博,長期流連電子遊藝場,經濟狀況加速惡化,亦向多家銀行借款以債養債度日,亦曾偷取前妻家中之金飾變賣,最後竟鋌而走險偽造聲請人簽名印章簽發本票向高利貸借款。吳惠民雖與父母同住,然作息均與父母錯開,無法實際負擔照顧年邁父母之責,卻於得知聲請人提出監護宣告聲請後,竟一反常態獨自前往護理之家欲將相對人帶回家中照顧,以爭取主要照顧者位置,惟依吳惠民之經濟程度根本不可能單獨替相對人請看護,亦無任何照料失智症患者之經驗,且吳惠民金錢觀念薄弱時常流連電子遊藝場,若任由吳惠民將相對人攜離護理之家,相對人安全健康自有受影響之虞。聲請人為相對人財產、人身安全,聲請暫時處分,以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等語。並聲明:㈠關係人吳惠民、吳元貞、王吳建華於本案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回或裁定確定前,不得自行或使任何人將相對人吳桂生攜離其所居住之恩主公護理之家。㈡於本案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回或裁定確定前,關係人吳惠民、吳元貞、王吳建華及第三人對於相對人名下不動產、動產、股票、存款,不得為讓與、設定負擔、提領、匯出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 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亦有所載。惟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甚明。是暫時處分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三、經查: ㈠相對人吳桂生為聲請人及關係人之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現由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394號監護宣告事 件審理中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是聲請人就本院已受理之上開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核發暫時處分,程序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111年8月3行天宮醫療 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吳惠民之借款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 度司促字第14103號支付命令、錄音檔案及譯文、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1號刑事判決、安泰銀行帳戶存摺及內頁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業經聲請人提出吳桂生於安泰銀行之存摺影本,並陳明吳桂生之往來銀行為台灣銀行、花旗銀行、安泰銀行、中華郵政(見111 年12月19日家事陳報狀),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110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函查台灣銀行、花旗銀行、中華郵政關於相對人開設之帳戶,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1120004400號函、台灣銀行營業部營存字第11250000561號函、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現公司112政查字第0000088724號函可佐。本院審酌相對人目前精神或心智狀況,是否有健全判斷能力以處分資產,或有效授權他人代為法律行為之能力,尚待本案監護宣告程序進行判斷,而吳桂生於進入恩主宮醫院護理之家前,已指定相對人王吳建華與吳之平,共同保存及監管吳桂生之財產,此有委託書一紙附於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467號卷第27頁可證,另關於共同監護宣告同意書內,雖有吳之平、王吳建華、吳元貞之簽名,惟缺少吳惠民之簽名,而聲請人主張吳惠民無穩定收入沉迷賭博並長期流連電子遊藝場,於得知聲請人欲提起監護宣告之聲請後,欲將受監護宣告人帶回家中照顧,顯見吳桂生之四名子女間,就相對人之照護、財產管理等事項未能達成共識,為保護相對人之權益,避免後續相對人子女間對於相對人財產處分之事另起爭執,並顧及相對人現有財產係為將來支付其本身照顧、醫療等費用所需,認本件就相對人財產部分確有核發暫時處分之急迫性與必要性。㈢惟聲請人雖聲明請求禁止關係人吳惠民、吳元貞、王吳建華及第三人處分相對人財產,惟依現有證據資料,吳之平與王吳建華均受委託管理吳之平之財產,已如前述,豈有僅容許聲請人處分財產之理由?另考量相對人後續醫療需求及保留 支付費用之彈性,參酌聲請人陳稱相對人每月醫療及生活開銷費用約為12萬元,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就相對人存款於每月超過一定數額(合計12萬元)部分禁止處分,先行核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內容暫時處分,以避免相對 人之財產遭浪費或不當使用,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非有據。 ㈣聲請人雖另聲請禁止關係人吳惠民、吳元貞、王吳建華不得自行或使任何人將相對人吳桂生攜離恩主公護理之家之暫時處分,此部分之聲請,剝奪吳桂生之行動自由,亦恐影響吳桂生之就醫需求,本院認依主文第1項暫時處分內容已能避 免相對人財產受大額處分,故認聲請人聲請禁止關係人自行或使任何人將相對人攜離恩主公護理之家部分,現階段尚無為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此部分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廖偉如 附表一: 編號 財產標示 戶名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7.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0.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款 吳桂生 1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7.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8.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19.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CHPS840內之存款 吳桂生 20.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2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2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 2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內之存款 吳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