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文化部、李永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被 告 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李永得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幣629,459,715元,嗣於民國111年11月8日具狀擴張聲明 請求金額為922,653,02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2,653,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6,48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 費4,968,84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57,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