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美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陳美月 代 理 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鄧筱芸 附 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2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3×10×51元=6,63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 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說明。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12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依聲請人陳報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與銀行公會債權協商,達成協商後毀諾,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㈡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㈢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即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㈣請陳報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其他家銀行申請個別協商?四、請聲請人提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09年1月11日)起迄 今,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即111年1月11 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 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09年1月11日起至111年1月10日)」及「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請提出自109年1月份於集美福記豆漿打零工至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另聲請人於勞工保險局108年2月1 日至迄今之投保薪資為45,800元,請說明此部分原因。 ㈢必要支出數額: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及聲請本件更生 時迄今之個人必要生活支出,是否仍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又倘聲請人選擇不 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釋明及詳列「聲請清算前2年」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 支出之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 第1項已列舉債務人必要支出之項目,故逾此範圍之支出, 即應特別說明其得列為必要生活費用之原因並證明其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又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9年1月11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