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宗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陳宗振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9 月19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1 )×10×43=3,44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7,234,920 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為2,745,920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2歲(69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3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持續領有任職於群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聲請人稱有一筆自用住宅借款4,489,000 元,請陳報該筆借款之契約書、已清償之期數,暨陳報該自用住宅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鶯歌區址房屋」及其父母戶籍所在之「桃園市復興區址房屋」之所有權分別歸屬於何人所有?並陳報各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若係第三項所述之自用住宅,毋庸重複提出)、異動索引。 五、請陳報聲請遭強制執行之執行命令,暨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 年5 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六、若聲請人所述遭強制執行部分為強制扣薪3 分之1 ,則其如何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開銷? 七、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手機費960 元」、「油資500元 」、「水電瓦斯費3,000 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父親陳○田、母親陳○○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其父母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如是,每月可領得之項目及數額分別為何? 九、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