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曾芯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曾芯緁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2月15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1 )×10×43=2,15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021,382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5歲(66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0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其持續有於職場任職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請佐以借款契約書、借據等文件,陳報聲請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貸款之時點、用途及金額為何?約定每月應清償之數額?聲請人依約清償之情形為何? 四、觀諸「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上記載係因「大量借款或密集消費」致未能達成協議乙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大量借款或密集消費情事? 五、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享青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為何?另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 年9 月27日起至其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六、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民樂街址或本院轄區內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聲請人每月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