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沈粲紘即沈旻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沈粲紘即沈旻翰 代 理 人 王昱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 記 官 黃翊芳 附 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71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21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21×51×10=10,71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 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9年5月起至迄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本院陳報。 四、請聲請人提出任職於鴻德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23,009元,最近3個月(即111年8月至同年10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 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提出聲請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前開資料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最新資料。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111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960元計算?如否,則請 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等收據向法院陳明。 七、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聲請人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聲請人母親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109至11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母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母親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並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九、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 十、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陳報本院。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 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前2年即自109年5月12 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本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