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連森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曹𦓻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呂亮毅、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主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連森吉 代 理 人 郭佳瑋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曹��峸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連森吉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 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 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 ,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 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 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人員,現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5,837元 ,並領有勞工退休金、國民年金每月分別10,944元、437元 及其他補助款等處分所得,另現與妻子同住,每月必要支出為12,970元;爰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連森吉前於民國109年7月16日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依職權轉入清算程序,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 第150號裁定自110年2月18日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進行清算程序,復經 司法事務官將清算財團之財產製作分配表並將執行清償所得金額121,319元分配予各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分配報告後, 即為清算程序終結,於111年8月8日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 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債務清理事件相關卷宗核閱屬實。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本院今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3號聲請免責事件進行債務人應否免責之審理。 四、又本院為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之情事,即聲請人是否應准予免責,本院先於111年9 月23日以新北院賢民立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3號函,分別通知相對人即全體債權人就本院應否裁定聲請人免責乙節陳述意見,復經本院通知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於112年2月23日到院陳述意見,無任何債權人到庭陳述,債權人則均以書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93頁)。而上開債權人具狀表示之意見如下: 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聲請人於清算前2年內有多筆傳銷商品,且金額均數萬元,其數額與性 質屬非必要奢侈、浪費之消費,並請鈞院依法調查聲請人是否具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等語。 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聲請人具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等語。 ㈢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鈞院依職權裁定聲請人是否免責等語。 ㈣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請鈞院依法調查聲請人是否具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等語。 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聲請人於清算前2年內曾有多筆生醫科技、高鐵、百貨飯店消費,其數 額與性質屬非必要奢侈之消費,應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不免責事由,並請鈞院依法調查聲請人是否具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等語。 ㈥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 五、經查: ㈠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審認本件聲請人是否有消 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應予免責之事由,即應符合「於清算 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及「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此兩要件。 ㈡本件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予免責之情形: ⒈本件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自110年2月18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是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聲請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之情形。經查,債務人於裁定清算後迄今,自陳任職喬安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人員每月收入約為5,837元,並領有勞工退休金、 國民年金每月分別10,944元、437元及其他補助款、保險金 ,另有其他債務人不定時還款,是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7,218元,而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2,970元(計算式:膳食費8,400+交通費900+醫療費1,800+日常用品費500+電費170+,電信費1 ,200=12,970),與清算時並無太大變動等語。本院審酌聲請 人前於111年10月13日提出之民事免責陳報狀,有提出聲請 人於111年3月至111年9月之債務人薪轉存摺內頁作為證物(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25頁),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 年10月7日保國三字第11110024730號函暨附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97頁),堪信聲請人前揭每月收入及支出數額為真,則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尚有餘額,堪可認定,故本件需繼續審核聲請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後 段所定不免責事由。 ⒉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8條第1項有所規定。又按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 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 之1並有明文。是本件應自聲請人聲請前置調解即108年3月11日視為清算之聲請,故本件聲請清算前2年為「106年3月11日至108年3月10日止」,先予敘明。 ⒊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06年3月11日至108年3月10日之收入,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 ,約為321,943元(計算式:勞保月退及國民年金10,784元×24+臺灣力匯公司33,455元+人壽獎金300元+鑫立生醫業績28, 561元+禾利威業績811元=321,943元),聲請人並提出105及1 06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為證(見司消債調字卷第37頁、第127頁至第139頁 、第141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頁至 第97頁,限閱卷),然就上開文件觀之,聲請人自104年4月 起按月領有勞保老人年金給付10,347元(自111年5月起調整 為10,944元),及自106年1月起迄今按月領國民年金437元,且聲請人106年度薪資所得資料為268,149元、107年度薪資 所得資料為424,699元、108年度薪資所得資料為125,363元 (見限閱卷),以此計算,聲請人清算前2年期間可處分之 所得,總計為927,866元【計算式:(10,347+437)×24+(268 ,149÷12×10)+424,699+(125,363÷12×2)=927,866,元以 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聲請人可處分之所得,應得暫以927,866元計算。聲請人另主張清算前2年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為180,000元(計算式:7,500×24=180,000)(見本院卷第115 頁),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927,866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80,000元,尚有餘額747,866元(計算式:927,866-180,000=747,866)。惟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 為121,319元,係顯低於上開餘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不免責要件相符。 ㈢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度限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第64條、第82條及第133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消債條例第134 條修正理由參照)。 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稱聲請人於清算前2年內有購入多筆傳銷商品、生 醫科技、高鐵、百貨飯店消費,且金額均數萬元,其數額與性質屬非必要奢侈、浪費之消費,固據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之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查詢匯出(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69頁、第73頁至第74頁、第81頁至第85頁),供本院審酌聲請人是否係因奢侈消費致生清算債務,而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不予免責情形。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08年3月11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前置調解程序,是本院應以聲請本件清算程序前2年即106年3月至108年3月間審查聲請人有無奢侈浪 費、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次查,債務人於107 年間有多筆鑫立生醫科、臺灣力匯有限公司、派維爾科技銳捷有限公司等多筆數萬元消費紀錄(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9頁、第74頁、第85頁),然依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表可知,債務人有從鑫立生醫科、臺灣力匯有限公司領取執行業務所得之事實(見限閱卷),且依國內直銷事業之經營模式,多是由傳銷商先向直銷事業公司購買商品,再透過招攬下線之傳銷商售出商品獲利,顯見債務人購買直銷商品係因業務所需,是尚難以此逕認債務人上開消費行為屬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⒊另就債權人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 不免責事由,並主張本件不應裁定免責等語,惟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自應 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而本件債權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 ,自難認債務人債務人有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是以,債權人所為前開主張,亦係屬無據。 六、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各項狀況,認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 各款事由存在,然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情事,且未經 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七、另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得再 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 以上者,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 責,附此敘明(本件債務人依各該規定清償之數額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德玉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債權比例 於清算程序中已受清償金額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747,866元),扣除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償金額,應再給付之金額(即747,866元-121,319=626,547元) 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扣除於清算程序中已受償金額,應再給付之金額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5,498 11.82% 14,334 74,058 10,766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049 6.97% 8,458 43,670 6,352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262 10.00% 12,137 62,655 9,115 4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698 7.60% 9,217 47,617 6,923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737 33.77% 40,975 211,585 30,772 6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316,904 29.84% 36,198 186,962 27,183 合計 1,062,148 100.00% 121,319 626,547 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