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內政部營建署、吳欣修、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王展星律師 相 對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111年度訴字第1963號),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110年度司執字第11226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相對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聲請對謝佳穎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執行案號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0712號、111年度司執字第1196號、111司執字第24346號,嗣均併入訴外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之110年度司執字第112263號),聲請人 主張其對附表所示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3號)。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陸續於民國111年1月13日、111年7月28日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使前述強制執行之程序歸於終結等情,業經調取各該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前述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自無從再予停止。是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0萬分之20 基地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全部 3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100萬分之205 共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