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正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陳正良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趙國婕律師 被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6,2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信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