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洪唯軒、劉軒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洪唯軒 被 告 劉軒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章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印章,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性質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馨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章1枚 馨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小章4枚 馨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用小章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