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周承漢、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卓豐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周承漢 被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 萬3,7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 萬5,1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