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俊宏、張博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呂怡君 被 告 張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2,9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