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宇恩、合晶國際有限公司、郁品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6號 原 告 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恩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被 告 合晶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郁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係分別請求被告刪除比較廣告、刊登澄清啟事、刊登判決書等行為,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分別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9,600 元(計算式:40,600+3,000+3,000+3,000=49,600)。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