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Vilhelm Robert Wessman、吳政德即吳政德耳鼻喉科診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ilhelm Robert Wessman 被 告 吳政德即吳政德耳鼻喉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