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葉書妏、莊名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20號 原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書妏 被 告 莊名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4,6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