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司馬特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昱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司馬特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安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 被 告 黃士恩 被 告 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