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保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高宏偉、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林淑貞、邱浩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09號 原 告 高宏偉 被 告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被 告 邱浩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