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瑋鴻、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瑋鴻 相 對 人 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