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周承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周承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