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智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勇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