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嘉選企業有限公司、方建發、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睿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嘉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建發 被 告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3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