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許邦福、國瑋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曾煥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被 告 國瑋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棟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7,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6,336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