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康沈義、富士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明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康沈義 被 告 富士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原告變更為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一併提出由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變更原告書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