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黃順雄、吉廣建設有限公司、卓夢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黃順雄 被 告 吉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夢德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廣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司促字第107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3萬2,60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萬3,8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萬3,372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