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程珉儀、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永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0號原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被 告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3,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邱雅珍